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范及要求如下所述:
首先,需支付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费用或者是重置费用,这部分款项主要用于补偿因拆迁对原房屋所有者带来的损失。
此项费用的确定通常是依照被拆迁房屋的构造以及其折旧程度进行划分等级,然后依据每平米的固定单价进行相应计算。
其次,需要支付搬迁周转补偿费用,用以解决由于拆迁引发的居住问题。
最后,还会提供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在拆迁补偿方面,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其中,对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其补偿金额的计算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区域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基础。
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则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来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房屋赔偿标准均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所制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