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城市
拆迁过程中的建筑物与构筑物问题,其中对
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者,便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而言,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首先,房屋征用这一行为实际上是政府在考虑公平合理补偿之后,采取的强制性的非国有财产交易行政措施。
然而,此举必须以符合“
公共利益”需求以及提供公正补偿为基础。
只有在极端情形下满足公共利益且对
土地使用权利人提供适当补偿后,方可按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
征地拆迁的实践操作中,法定的收用流程极为严谨周密,涵盖了报批前的公示程序、详尽的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正式的报批程序以及制定并公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环节。
一般而言,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丧失的可能主要有两种形态。
第一种为在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之后,由拆迁人在遵循法定
司法程序前提下,进行完整的
司法强拆,从而完成对宅基地及其附着建筑物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