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设定还款日程的借款情形下,债权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假如您将资金借出时已签署欠款协议但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随着时间的推移,您可能需要向对方索取欠款。
然而,若债务人明确表示无法支付或不予偿付,此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即视为“已知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由此引发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明拒绝偿还之日翌日算起,且此类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反之,倘若您在借款之后始终未曾提出任何追讨要求,则诉讼时效将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计算,同样为期二十年(即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在此种情况下,若超过二十年的法定时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