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释程序方面,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走家属途径进行操作。
换言之,假释主要是由罪犯本人发起申请并通过执行机关向中级或者更高级别法院递交关于减刑的请求文件来实现。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假释这一制度旨在针对那些被判定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他们服完一定赵期刑罚之后,鉴于其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学习和劳动改造,并且体现出严重疾病无法继续服刑,同时真心诚意悔过自新以及基本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现实原因,从而有条件地进行提前释放的管理举措。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