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离婚时子女更名问题的现行法规规定如下:
子女的亲生父母在离异之后享有对其子女生涯规划的决策权力,其中包括为孩子重新选择名字。
然而,这一切必须基于双方的一致同意和共识之上。
任何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均不得私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因为姓名的选定应该是双方在充分考虑、和谐商议后共同决定的结果。
如果确实需要更改,也必须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或者等到子女成年后由他们自行决定是否更改。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