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房产在遭遇拆迁后所获得的回迁房屋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其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需明确婚前被拆迁的房产应当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住宅,并且选择的赔偿方式必须是对房屋进行补偿和安置;
其次,如果配偶并不在被安置的范围之内,那么通常情况下,此类房产应被视为对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配偶同样被列入了被安置的范畴,那么这类安置所得的房产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