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解除之后,对于已经实际执行完毕的相关条款,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的履行状况与合同的本质特性,申请恢复至原有状态或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手段,并就因此而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向对方索求相应的补偿;
至于尚未实施的部分,应该依法终止履行。
同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