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犯人必须按照判决书上确认的期限,一次性或分期全额缴纳罚金。
如若期满仍然未能按期全额支付,则执法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追缴。
对于无法全额缴纳罚金的个案,无论何时,倘若执法人员发现相关个人或单位存在被充分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立即启动相应程序对其进行追缴。
其中,(1)罚金被视为附加刑法的一种形式,未正常缴纳的情况下,并不妨碍对定罪主刑的执行。
主刑执行完毕后,理应对犯罪分子予以释放。
然而,未缴纳的部分罚金仍将由司法机关通过强制程序进行执行;
(2)若欠缺现金支付罚金的能力,司法机关将对同类财产进行调查,并在确无相应资产之虞时,许可暂时延迟缴纳。
但司法机关在发现任何具备被执行性的财产线索时,均可随时启动追缴程序。
仅当被告人遇到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导致实际无力支付的情形,司法机关方会酌情考虑减免罚金;
(3)尽管无力支付罚金并不影响已判定的刑罚,但却可能对减刑产生不利影响。
因为减刑的先决条件便是罚金的足额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