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严格审慎的考虑,检察院决定对某些犯罪行为存疑而不予审理是合理的。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时,为了全面了解案情,可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交审判过程中所必须的所有证据材料;
如果发现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涉嫌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形,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取证的情况,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展开调查工作。
然而,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且最多只能进行两次。
补充侦查结束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需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限制。
对于已经进行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则应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