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坏、过期或被依法暂时扣留、完全禁止驾驶机动车期间,如其累积记分为12分,则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若在此期间仍冒险驾车,将会面临如下严厉的法律制裁:
首先,对于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可并处十五天以内的拘留;
其次,如果将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员驾驶,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并且还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最后,如果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引发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驾驶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具体而言,如果驾驶员因此类行为造成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而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驾驶员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