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有着严格的规定与约束,不能随意地对诉讼时效进行延长。
具体来说,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法律设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
而针对行政类案件,则规定了较短的六个月的期限。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不得轻率地延长这两个期限。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案件中,若自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之久,且当事人存在着特殊的情况,那么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考虑是否予以适当的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