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客体理论上来看,该项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乃是国家关于信用卡管理工作中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二)从客观事实上看,本罪行表现出对信用卡管理制度的严重破坏性行为,主要涵盖了下述四个方面:
1、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的或运输的信用卡属于伪造的,或者明知自己持有的或运输的空白信用卡属于伪造的,但其数量却达到较大标准;
2、行为人未经授权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也达到了较大标准;
3、行为人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
4、行为人从事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骗取信用卡等活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只需实施以上任何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此罪名。
(三)从犯罪主体角度分析,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而非法人组织。
(四)从主观心理层面来看,本罪行的主观心态为故意为之,而且通常情况下都包含有谋求不法经济利益的阴暗目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