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免除债务,意即当债权人将债务人的部分或所有债务予以免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便会伴随着这一行为而部分或完全地终止。
具体来说,本文所述的“免除”这一法律术语,实际上指的就是债权人主动选择,通过放弃其针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而使得原有的合同关系以及其他相关的债的关系得以消除。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免除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无因行为。
也就是说,无论债权人做出免除债务的决定是出于赠与、和解等何种原因,亦或是其他任何原因,这些原因是否真实存在,都不会对免除的法律效力产生任何影响。
其次,免除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偿行为。
这意味着,当债权人选择免除债务时,就意味着他们已经主动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并表示不再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因此,债务人也就无需为这种免除行为支付任何对价作为回报。
最后,我们还需注意到,免除这一行为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来进行。
无论是以口头、书面等方式,还是以明示、默示等方式,都可以实现免除债务的效果。
例如,如果债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债务人无需再履行债务,那么这就属于以明示的方式实施的免除行为。
同样,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未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那么这也会产生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