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要明确的是,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允许当事人在已经面临房屋被国家征收并且未获得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再次寻求宅基地的申请许可。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家庭仅能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且该宅基地的总面积应严格遵守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制定的相应标准。
同时,农村村民在新建住宅时,必须遵循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可能优先选择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的空闲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