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补偿费用(亦即房屋重置费),主要是为了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财产上所受到的损失,其具体计算方式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与折旧程度进行划分,进而按照每平米的单价逐项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用则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遇到的不便之处,这部分补偿费用会根据临时居住条件的优劣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加以明确规定。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
而对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言,他们需要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几种补偿:
首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便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