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所做出的赠予承诺,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特殊约定,与普通赠与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不应直接套用赠与相关的条款。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倘若允许任何一方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予承诺,将会引发严重的财产侵占问题,同时也可能对善意的另一方或子女带来物质及精神层面的伤害。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