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四、五款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使其清醒,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五年之内,该驾驶员将无法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情况,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同样的措施,并在十年之内禁止其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
若在此期间内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也不得再从事营运机动车驾驶工作。
此外,如果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