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理土地确权手续之后,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土地权益的调整。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土地确权申请人有权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首先,当土地确权申请人的姓名、法定名称发生变化时;
其次,若土地供作使用之用途、土地面积产生变动;
第三,倘土地权益之有效期、来源等相关状况有所转变;
最后,如果同一个土地确权申请人需要将已确权之土地予以分割或者整合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