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在交通肇事行为中,如果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即可被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1、饮酒后或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效仍驾驶的;
4、明知机动车无牌照或已达到报废标准仍驾驶的;
5、严重超过额定载荷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