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要的措施当属与拆迁方展开充分磋商,由于这种途径相对更为便捷简易,因此可以较大程度地节约双方的宝贵时间。
在此过程中,务必牢记在心的是,在启动协商程序前,被拆迁方应对自身所面临的问题及相关法规有深入的理解,以便确保在协商过程中有充分的依据。
2.若协商无果,可能便需诉诸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3.若拆迁方对所得补偿感到不满,可在获知结果后的60日内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最终的行政复议裁决仍感不服,则须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寻求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为六个月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