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单务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我们必须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若该合同属于纯粹获取利益性质的,那么它实际上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倘若非纯粹获取利益的合同,由于其缔结者缺乏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此类合同将因无法生效而被视为无效合同。
单务合同,又称“双务合同”的对立面,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其中一方仅享有权利而无需承担相应义务,而另一方则需尽到全部义务却无法获得任何权利的合同类型。
单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相互对应的关系。
例如,赠与合同便是典型的单务合同,赠与人只需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但并未因此而获得任何权利;
而受赠人则仅仅享有接受赠品的权利,却无需承担任何义务。
此外,无偿借贷合同以及无偿保管合同等均可归类于单务合同范畴。
相较于单方法律行为,单务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署的协议,而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基于单方面意愿的表达。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
(1)以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作为划分依据;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则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对于以下两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决定了它们是否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其次,在风险负担方面,二者存在显著差异。
在双务合同中,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应当予以免除,同时其所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随之消失。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为不再负有合同义务,自然也就失去了要求对方履行的权利;
而在单务合同中,则不存在双务合同中所涉及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