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离婚事项增设了多项全新规定,具体如下:
首先,该法案为离婚设立了冷静期制度,即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任何一方若对原决定产生疑虑或反悔,均可于30日之内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其次,法律明确指出,若离婚案件经过首次审理判定不准离散,那么当事人在分居满一年后再度提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准许;
再者,为防止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肆意挥霍共有财产,新的民法典赋予离婚审判机构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对挥霍另一方财产的当事方进行少分或部分不给财产分割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