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持有信用卡之人存在恶意透支行为并且金额已经超出一万大关,经过发卡银行至少两次催缴且时长达到三个月而仍然拒绝偿还欠款的话,那么他/她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进而面临着刑事处罚甚至是牢狱之灾。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采取行动,积极偿还所欠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若涉及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3)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需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5)恶意透支,且涉案金额需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在此特别提醒,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