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农村房屋的司法事务中,人民法院是具有执行权力的。
然而,由于我国对农村房屋进行买卖施行严格的限制条件,法院通常会尽量避免采用诸如拍卖等强制措施来实施执行。
多数情况下,法院仅仅会对农村房屋进行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查封不动产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张贴封条或发布公告,同时也可提取和保存相关的财产权证照。
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需要通知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若未能办理登记手续,则该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将无法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同类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