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房地产拆迁项目中,通常会按照以下规定来赔偿相关费用:
(1)对于被征用房产价值的合理补偿;
(2)针对可能因为拆迁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居住场所的安排所产生的补偿;
(3)由于拆迁行为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对被拆迁方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激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