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两者针对民事主体开展活动的名义有所区别;
其次,它们所能适用于的范围并非完全重合;
再者,法律关系的发起与否需视相关当事人是否作出承诺而定;
再次,二者产生的效力范围也各有千秋;
最后,针对合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风险分担原则,两类合同亦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