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为履行债务保障而付出了应有的责任和代价后,依法享有要求债务方归还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赔偿金的权利。
正是因为这种保证需要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当他为债务保全做出努力,偿还债权人的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后,根据相关协议规定,担保人便有权依约向债务人索要自己付出去的金额。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执行上述权利时,担保人也必须遵循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行使的原则。
此外,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共同保证的责任,那么在他完成保证责任后,对于无法从债务人处追回的部分,应当依照各连带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按照各自所占比例来分摊。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