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交警并不具备调停交通事故的资格和权力:
首先是当事人未能提供充足且准确的交通事故证据,由于现场环境发生改变或证据遗失,导致交警无法精确调查核实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其次是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持有异议;
再者是当事人拒绝签署事故认定书;
第四种情况是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交警的调停;
最后是当事人并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调停申请;
以及在调停申请过程中,当事人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存在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不予调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