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被定义为一种诺成性、非形式化的合同关系,其本质在于委托方在决定委托他人处理某些事务时,必须得到受托方的明确同意才能够达成双方共同的意愿。
从受托方给出承诺的那一刻起,委托代理协议便正式生效并具备法律效力。
该类协议主要规定了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于受托方负责处理委托方所委派事务的具体内容和权利义务关系。
委托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单独或批量地委托受托方处理特定的一项或多项事务,同时也有权利对所有事务进行概括性的委托。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