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务必要由律师代表委托人的权益,基于当事人提供的确切事实与相关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揭示与评估,然后据此发表专业观点并提出合理要求,从而达到预期的实际效果,制作并精确发送这样的专业法律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函上必须加盖律所公章以及律师本人的签名。
通常情况下,律师函具有以下几种重要作用:
首先,通过这一便捷途径,能够有效地追讨那些被拖欠的货款等各类债权;
其次,在尚未启动诉讼程序或者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出的律师函,可以有效地延长诉讼时效;
再者,借助律师函的力量,可以澄清事实真相,阻止非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利用律师函来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例如通知解除合同,或者促成庭外和解协议的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