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拆迁补偿事宜,应首先协商解决,由负责实施房屋征收拆迁事务的有关机构与被征收人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达成共识后,双方共同签署相关拆迁补偿协议。
2.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后,双方各自履行其在协议中所承诺的责任及义务。
特别是负责征收的相关部门,必须依照约定的期限,切实履行支付拆迁补偿款的承诺。
3.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拆迁补偿协议规定的方式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若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双方仍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话,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依据该补偿方案,做出相应的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在此过程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以及(3)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
对于涉及到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如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优先考虑为其提供住房保障。
具体的执行办法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