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抵押期间,如若抵押房产面临征拆,
抵押权人可凭借其优先受偿权利,获得相关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
补偿金等款项。
即便所
担保的债权履行期尚未届满,抵押权人亦有权将上述款项予以提存。
对于个人和单位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
拆迁,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平合理的
拆迁补偿。
若为抵押的房屋遭遇拆迁,导致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应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
人的权利,以拆迁所得款项对
债务进行全额清偿。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
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