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公民死亡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该公民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长达四年以上;
其次,如果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该公民失去行踪且至今已超过两年之久亦可进行宣告死亡的申请。
在战争时期,若公民下落不明,其下落不明的期限则需自战争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关于宣告公民死亡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申请人应当向下落不明者居住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其次,申请宣告下落不明者死亡的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非口头表达。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