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高空坠物给他人带来伤害,则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侵权责任范畴。
一般的情况下,由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人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不能够明确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身份,除了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非侵权方之外,则由可能构成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提供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