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正式离婚程序中,一方无法向另一方请求退还彩礼。
但是,倘若双方通过合法手续登记结为夫妻,却并未实际共同生活;
或是在婚约缔结前,男方因支付彩礼而造成生活上的严重困难,那么在离婚之际,男方有权请求女方归还彩礼。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所在地并未形成给付彩礼的习俗,便不存在所谓的礼金之争。
对于那些难以被认定为彩礼范畴,且属于男女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赠与财物,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和性质,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若当地确实未曾出现过给付彩礼的习俗,那么“彩礼”便应当被视为一方自愿给予,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予行为。
即便存在上述情况,在离婚诉讼中,男方亦不得请求女方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