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处理的大致时限为6至12个月不等。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初审公告阶段的商标,如有异议者提出反对意见,商标局将依据程序听取双方的陈词与辩解,并依法作出裁决。
但假如被异议方对此裁决持有异议,可依循法定流程进行上诉或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