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其实并非都是无效的。
倘若宅基地使用权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转让并获得集体组织的认可和批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每户仅能持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出省级行政区、自治区或直辖市所设定的标准范围。
对于那些人均土地资源稀缺、无法确保每户均可享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个人意愿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措施,以符合省级行政区、自治区或直辖市所设定的标准,从而保证农村村民能够实现户有所居的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