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中,指定律师作为委托人的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群体: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
被害人本人;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以及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亲自授权、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友所指定的代理人均可担任的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