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
离婚后并不仅仅由存在过错的一方独自承担责任。
在
离婚程序中,夫妻双方应对
共同债务进行共同偿还,而这与其中任何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并无直接关联。
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通常采用以
共同财产为基础进行清偿的方式,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
清偿债务,或者财产被分配给各自主人,则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债务问题;
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需提交至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