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各类征地补偿费用的明确标准与实际金额,均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规定。
2、土地在被征用之前的最后三年内的平均每年生产价值的确定(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补偿标准):
应依据当地统计部门经过严格审查核准后公布的最基本的经营实体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以及经物价部门确认许可的价格为基准。
3、倘若按照相关规定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尚不足以维持需安置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然而,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出土地在被征用前三年内平均每年生产价值的30倍这一土地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3月2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废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