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等于搬迁安置补助费用加上若未提供周转住房时所需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以及若过度时间超出预期所需的额外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再加上非住宅性质房屋因停产、歇业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费用。
1.若拆迁人已提供周转住房且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正在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用将为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用也将为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相应补偿时,这意味着该房屋将由其自行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拆迁款项应自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获批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未得到充分补偿,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付出让土地及房屋。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归属问题,应明确归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拆迁房产的归属权取决于房产证,而非户口簿,因此户主并不一定是房屋的所有者。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亦需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会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协商来完成,双方就安置方式、地点、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并将这些内容详细规定于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裁决便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