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它相关权益者有听证需求,可向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
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拥有举行听证的权力。
关于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开程序如下:
首先是公告征地方案;
其次是公告的执行;
第三步是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最后是对补偿内容进行详细调查。
在征收土地公告中应包含以下重要信息: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以及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理位置、土地类型及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具体期限与地点。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