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案情节较为错综复杂致使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并正式批捕之后需要申请批准延长一个月的行事时间;
又或者,在期限即将届满且仍旧无法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以确定罪行的情况下,可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决策,将审讯期延长至两个月。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未涉及刑事责任指控,则该案件将被撤销,纵使之前已予以逮捕,亦应尽快实施释放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