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债务问题且无法完全清偿时,您有权与债权方进行协商并制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所有债务均应得到清偿。
如借款人当前暂无偿还能力,在征得债权人同意或经由人民法院裁决后,可允许其分批逐步偿还贷款。
然而,对于有能力履行却故意拒绝偿还债务的行为,则会由法律作出强制执行的判决以实现债权。
因此,无论是何种情形,作为借款人,都必须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的状况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暂时性的无力偿还,此时,借款人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将债务分为多个阶段进行偿还;
另一种则是永久性的无力偿还,若出现此类情况,那么借款人仅能利用自身现有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