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的;
(三)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以规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瞒财产状况,逃避债务偿还的;
(五)利用透支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