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案件,通常情况下是无需再展开调查工作的。
所谓的“追诉时效”,即是指由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合法有效期。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这一期限内由于出现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原因导致先前已经过去的时效失效的话,那么我们称之为这一情形为“追诉时效的中断”(又或者可以称之为“追诉时效的更新”)。
一旦法律规定的特定原因消失殆尽,那么该案件的时效亦将重新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