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涉嫌卖淫嫖娼行为的过程中,除犯罪嫌疑人口供外,公安民警还需调取并审慎审查以下多种类型的证据以增强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首先是在当场抓获情况下,民警所作的证人证言;
其次为相关涉案现场的物品证据、文书材料等实物证据;
再次是那些能够充分反映出卖淫嫖娼现象存在的录像视频或录音音频文件;
此外,也可以根据相关证人的陈述,如介绍卖淫者、容留贩卖者的证词;
最后,其他各类目击证人、实物证据等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