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机构对触犯刑法行为的罪犯给予适当的刑事制裁,至于涉及到如何实施多重罪名并罚的情况,现行法规给出的指导原则如下:
假设一犯罪者在被判定有多次违法行为之前,除了死刑与无限期徒刑之外,我们将按照总体刑期以下,且在所有刑期中以最高刑期以上的方式,斟酌决定实际执行的刑期。
然而需注意的是,拘役的期限上限不得超过一年,而有期徒刑的总体刑期如果不满三十五年的话,其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