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用方面,应依据在治疗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医疗发票、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相关文件或病历、处方进行认定;
其次,是关于误工费用的认定,该项费用应当综合考虑受害者实际受到伤害的程度、康复情况以及参考由法医学鉴定部门或治疗医院提供的相关证明来确定;
再次,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方面,应当根据国家权力机构日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单位为人民币元/日)与实际住院天数之间乘积所得进行赔付;
另外,护理费用的赔偿也可以参照本指导性意见中有关误工费用的计算方法来处理;
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那么护理费用则应当按照居住地区的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标准进行认定;
最后,住宿费则应依据当地国家权力机构日常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住宿标准进行核算。
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认定,应当参照残疾比例,具体计算方式为:
依据起诉方所在省份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从受害者受伤之日起算,二十年内计算出相应金额;
丧葬费用的核定也是按此标准参照;
而死亡赔偿金部分,则需要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并且在二十年间不断累计。
此外,如果受害者年满六十岁且尚有生存期,那么赔偿年限会随着年龄每增加一岁而相对递减;
若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那么赔偿年限仅为五年。
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救助标准进行计算,如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需给予抚养至十八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