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其自身即为无效,当事人之间无法享受到作为夫妻所应有的权利及义务。
在未被宣告无效之前,该段婚姻其实是被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的。
举例而言,当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宣布某一婚姻无效时,即便此时这桩婚姻仍旧被法律视作有效状态,但实际上仍然要受到我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相关约束。
倘若赋予男方在此种情况下得以行使启动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权,那么极有可能会导致这桩本来有效的婚姻遭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定为无效。
与此同时,这种情况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相较于离婚判决的影响无疑将更加深远且严重,尤其对于那些处于孕期、分娩后1年之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之内的女性来说,无疑将带来更大的伤害。
因此,我们主张,男方在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当继续受到我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严格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